和谐执结保民生

一笔工程款,多种因素交错先后两次汇同一款项到同一人账户,不当得利的之人以先交款项管理费为由拒不返还,原本简单的约定因诚信问题诉讼到开封顺河法院。

2022年3月,申请执行人某中学与被执行人工程承包商陈某签订了建筑教学楼工程合同,该工程属于政府财政拨款,按规定是该款项时专款专用,要先汇入被执行人陈某的账户。工程竣工时,经双方结算,尚欠陈某工程款8多万元,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工程款没有及时支付,后根据有关规定,由某中学先期连本带息付清给陈某。双方共同立下承诺书,欠陈某的工程款8万元,先由某中学垫付,政府部门拨款到被告账户后,由陈某按拨款数额退还给某中学。2023年7月1日,财政局特设账户专款转给陈某工程款连本带息85213元。但是陈某却没有依照约定将该款项返还某中学,而且提出要求某中学支付款项管理费方可退还。

经顺河法院判决,陈某须按照约定返还工程款给某中学,但被执行人陈某却一直拒绝履行。执行法官了解案情之后,主动找到陈某做其思想工作,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利害关系劝其主动返还,但陈某始终不为所动。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执行法官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某在金融部门的账户存款,直接将款项划拨到法院账户并交还给申请人某中学,确保了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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